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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普通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从三起公报案例“同案不同判”谈起/陈召利(6)

  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不是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进行认真讨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无疑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可谓是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士必备的案头资料,每期一经发布,必将一睹为快,以期及时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裁判规则。《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却依然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出现如此明显的低级错误实属不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撤回该案例,以免以讹传讹。

【作者简介】
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无锡市智能家居商会监事、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2017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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