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和数额浅析/朱文杰
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
偿项目和数额浅析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朱文杰律师15090204668
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和数额因法律解释规定的模糊导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差别巨大,导致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笔者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问题,现与大家共飨。
《刑事诉讼法》第101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河南法院对故意杀人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支持项目少、赔偿标准低。
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2017)豫10刑初26号判决书为例,仅判决葬费2296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23560元。
这就是杀死一个人需要杀人者支付的赔偿数额?感觉这个标准既不符合法律弘扬公平正义的本质,又不符合社会现实。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 一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2017)闽07刑初4号判决书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2017)浙10刑初62号判决书,前者支持了丧葬费29359.50元、死亡赔偿金275860元(13793元/年×20年)、被扶养人林某1的生活费97681.50元(11961元/年×16年4个月÷2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以3人7天计算为2632.98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406533.98元。后者支持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我国是统一的法制国家,各省法院适用相同的法律、司法解释,同案不同判导致结果天壤之别,我觉得国家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行释明,避免这种现象继续发生。
笔者观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明确说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等”字就说明了除丧葬费以外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实际产生的费用,比如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交通费、处理丧事的误工费等,一个“等”字赋予了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公平正义平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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