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和数额浅析/朱文杰(2)
一部分法官曲解司法解释,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故意曲解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显然违反司法解释的本意。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结果应当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是司法的平衡原则决定的,即不管通过哪种途径,受害人家属都能得到一样多的赔偿!而判决结果仅判决丧葬费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而在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也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判决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解释第17条)
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仅能得到丧葬费,而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能得到“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请问谁还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显然仅判决丧葬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官对法律的曲解。
三、大量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新的《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并不是要以刑事惩罚代替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就是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物质损失,应当包括人口减少导致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大量存在的这种判决结果失衡现象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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