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岳林(2)
(一)环境危害——大自然对人的回应
人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始于人类诞生。环境问题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1、环境问题萌芽阶段(工业革命前)
人类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环境,而很少有意识的改造环境。主要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盲目的乱采乱捕,滥用资源而造成生活资料缺乏,引起饥荒。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人类改造环境的作用也明显的表现出来,如加大量砍伐森林,破坏草原,刀耕火种,盲目开荒,往往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兴修水利,不合理灌溉,往往引起土壤的盐渍化,沼泽化,以及某些传染病。此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态破坏型的。
2、环境发展恶化阶段(工业革命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此阶段由于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使用出现的恶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城市和工矿区的工业企业排出大量的废弃物,污染环境,使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如1873年12月、1880年1月、1882年2月、1891年2月,英国伦敦多次发生有毒烟雾事件。十九世纪后期,日本足尾铜矿区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大片农田。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三废”,都是生物和人类所不熟悉,难以降解、同化和忍受的。
3、环境问题的第一次高潮(二十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20世纪50年代,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接连不断。1952年12月的伦敦烟雾事件,1953年至1956年日本的水俣病事件,1961年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5—1972年的骨痛病事件。其原因是由:人口迅猛增长,都市化加快,工业不断集中和扩大,能源的消耗增大。
4、环境问题的第二次高潮(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
一是全球的大气污染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和酸雨,二是大面积生态破坏,如大面积森林被毁,草场退化,土壤侵蚀和荒漠化,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迭起。如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莱因河污染事件等。
造成上述原因:(1)人类认识的有限性;(2)市场的缺陷:市场不能精确的反映出环境的社会价值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第一,由于很难区分和履行对环境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所以不存在环境的市场。而价格不能体现污染物的有害影响,结果导致大量的污染。第二,一种资源的某些用途(如热带雨林)能够出售,而其他用途(如它对流域的保护)却不能,由于不能出售的用途经常被忽视,因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第三,开放的资源使它们可为所有人所开发使用。第四,个人和团体对环境的影响或使其免遭破坏的低成本方法缺乏了解。(3)政策失误,世界银行指出,政府的劳动有时候鼓动低效能,而这些低效能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毁坏。例如,对农业能源的投入和对砍伐森林和开发牧场实行补贴,公共部门排污不可能承担责任,按补贴的价格提供一些服务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微管理学。由于这些政策的失误,可能会增加由于该缺陷引起的环境破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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