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岳林(5)
其四,实然与本然的价值取向的归一,实然世界由于被变相,故一直被气质之性所熏染,此乃人与本然为一的阻隔,亦导致了人与自然的二致。因此,为重新归入天人合一,流化不已的真必然之境,作为万物之灵秀的人类负有最高的使命,主显天命之性,除去熏染的阻隔,求真知,真觉,真念,与宇宙生生不息,同时而自强不息,不断改善。
由是可知,中国文化实已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提出了人与自然相一,相与,相自足的认真的,严肃的超越的框架体系。它是大智慧,大觉悟的赋出,亦从根本上杀出了中国文化田园式的特征,也使这个东亚大地基本上保持了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和谐,宜人,宜物的美的天、地、人物和睦相处的时空特点。在混乱,失去真觉,育于形式,盲于世俗,不务正业的西方哲学一步步地把西方乐境变成焦土的时候,东方哲学以其不拔其矢志的坚韧,仍苦苦追寻着宇宙秩序的必然途径及流向。陶乐在须叟不可离,与自然、自性与心灵,体与用之中。不为鼓噪所动,不为外物所诱,不为聚乐所惑,不为功利所移。可以说中国的生态哲学也给人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王国,一个去向,一种动力。尽管很难达到,但也为人类应该何去何从提供了一个模式:人与大自然和谐。
中国生态哲学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个应然性要求,现存关于环境法作为应然性要求的外化形势不足以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污染相抗衡了。
三 环境法理念——打破传统法的理念模式
所谓的理念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 环境法理念,就是关于环境法的各种理想的,永恒的普遍范例。就此,先看什么是环境法。
我国学者对环境法定义如下: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执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生态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法给予一定的说明,但都有一定的缺陷。从其保证实施的机关看,都是国家,国家是利益的集合体,它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局限性和局限性内的广泛性特点。之所以说其是局限性,因为它所代表的是国家的最根本利益,局限性内的广泛性是因为一个国家内的利益多元化。出现广而不专的特点。马骧聪教授仅把对象定于社会关系,范围过于狭隘。对于环境法定义很难有一个定论。因为只要有定义必然对其反映的实然性进行弱化,而同时又不得不对其进行定义:环境法是指由公共信托机关制定或认可,基于广大信托者利益所具备的权威保证实施,使人际,域间关系趋于完美和谐和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的公共信托,则是由自然人将自然的环境权交于某一部门去帮助实施。人际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域际指人与事物,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基于此定义首先应对传统法理念模式进行分析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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