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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岳林(7)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则认为环境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环境权是一种超越实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剥夺的。人之作为人,在于天生万物,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可以享用万物。第二,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
(2)环境权是一种物权
第一,环境权是一种环境要素之归属的权利,第二,环境权是绝对环境要素之归属的权利。
(3)环境权是一种人格权
第一,环境权的基础是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二,环境权涉及到身体权的利益。第三,环境权是一种健康权。
(4)对于自然来说,人应作为自然的代理人,在其受损害或污染是为其主张权利。其权利之地位与自然中的人的权利具有等同的地位。
四 环境存在可能性的必然性的要求
现有的环境法存在何以被忽略,除以上论述的原因之外,就是与人类利益关系距离远。人类经验不到,或经验到的地位很少。现存的环境法律制定者国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制定出环境法条例,这属于可能性法律,只有得到普遍遵守才能使其为法律。怎样使现有法律得到应用?其做法如下:
(一)观念的形成,环境法观念的形成至关重要,形成的途径为刚性和柔性。对于刚性来说,就是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形成。我国现有形成以这种方式的如计划生育。其二就是柔性,就是柔性。就是宣传与教育,让人们深入其中,体味到污染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后果,自发的形成这种观念。
(二)科学技术的过份信仰导致环境进一步恶化。因而我们不能过于信仰技术,技术带来了许多益处,但同时也造成潜在的危害。如电脑网络除现实的电脑辐射外,人的精神也陷入到虚拟的环境中去,因而,我们在应用技术的同时,要多方面考虑追求社会综合的最大利润。
(三)公共信托机构的设立。因为对于环境来说,人对技术所了解的信息甚微,需要这种机构来平衡单个人因了解信息所花费的大量成本。
(四)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博弈,通过公共信托机构或国家的介入,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通过共同的信息,达成合作博弈中的正和博弈取得社会的最大利润,将环境污染减至最小。
(五)作为国家或公共机构要有意识将人类生活条件及生产模式规划地更好更适于自然环境,必须进行原则性规定。使人类可持续发展。其一,排污不要超过环境自净力,其二生产对资源的需求和环境对生产的供给要平衡。
综上所述,从实然、应然等角度要求环境法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之必然性不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到今天的必然性要求。环境法的理论的提出,必须要与现实的情况相一致。环境法存在的可能性,不仅是公益的事业,而且是我们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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