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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赵尊科(6)

四、法官的现实选择

1、通过审判培养公众形成法律思维的习惯,使现代司法理念在公众中生根、发芽。
印度有句谚语:尽管牛行得很慢,但是地球有耐心。社会公众接受现代司法理念,形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官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坚持用现代司法理念以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思维方式开展审判工作,以此来影响公众思维。因为“法律思维需要运用公众思维的基本形式将法律语词组合起来,形成特定的话语系统,进而建立特定的话语权威。所以,法律思维的内在力量仍然来自于公众思维,它必须使公众感受到其内在的公共逻辑。”[注12] 事实证明,审判是传播现代司法理念和法律思维的有效途径。全国模范法官李增亮在被问及如何解决法律理论在现实中难以付诸实施的问题时说,要将普遍性的理论与浓厚的乡土习俗有机联接:对善良的风俗运用法律原则予以认可,对那些与法律精神相悖的习俗,通过判决予以否定,并通过对当事人的循循善诱,把法律的理念注入乡土习俗中,培育法律生根的土壤。李法官已得到了当地民众的广泛认同,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也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2、坚持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理念指导自己的思维方式。
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法律的确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化剧烈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个矛盾固然可以通过立法完善来解决,但在多数情况下,更有赖于法官发挥能动作用来克服。因此,在现实条件下,法官应当具有“妥协”或者“能动”的思维,树立“法律效果是基础、社会效果是尺度”的审判观,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关注社会效果,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3、注重培养自身的道德素质。“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注13]法官道德品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对法院的毁誉。法官高尚的道德品质无疑会提升法官的个人魅力,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这对于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获得社会认同大有裨益。


[注1]孟繁华:《众神狂欢——当代中国的文化冲突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13页
[注2] 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中国法理网
[注3]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刑事审判网
[注4]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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