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3)
法的本体价值是指法作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为人所珍视和欣赏和追求。
法的本体价值论是指一种旨在研究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及其排序并用以评价法的法理学理论和思维方法。
三 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及其排序
(一) 稳定
稳定是法的本体价值中的基础性的价值。至少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1 连续而非朝令夕改;
2 和谐而非自相矛盾;
3 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
4 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
下面着重谈一下第三和第四层含义:
所谓“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
这里是在牛顿力学中“稳定状态”的意义上使用“稳定”一词。
笔者认为:符合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的法才是法。(法的本体价值论第一定理)
(牛顿第一运动定律:一切物体在不受外力作用下,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
推论:符合牛顿第二运动定律的法不是法。
(牛顿第二运动定律:F=ma。物体的加速度跟所受到的合外力成正比,跟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和合外力的方向相同。)
举例说明:合外力不为零,有加速度的情况有两种:加速直线运动和圆周运动。
AB区间为粗糙平面,F=f,方向相反, 合外力F与物体M的运动方向垂直。
合外力为零。符合牛顿第一运动定律; M在再审
A之前,B之后为光滑平面,合外力为F, F:就看读者自己的理解了。
加速度为a
A:起诉;B:宣判。
“法的本体价值论第一定理”及其推论的应用最明显的例子是在程序法领域:在没有对抗,合外力不为零,只有推动力而无阻力的程序(特别是刑侦)和执行程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再审,做着圆周运动。合外力和加速度指向圆心。合外力的组成极为复杂。总之,再审程序非法。
所谓“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
这里,是在“情绪稳定”这一含义上运用“稳定”一词。(“但书”的大量使用有一部分原因是立法者“情绪不稳定”。我考虑“稳定”价值的这一层含义就是从读法条时追问“但书”的成因开始的。)
“情绪不稳定”的法条举例:
①《婚姻法》第四条“忠实义务”
这一条文表现出来的“不稳定”就象受苦受难的妇女。王朔的小说《过把瘾就死》里有这样一个情节:主人公杜梅把丈夫捆起来,脖子上架把菜刀:“说!你到底爱不爱我?!”在《婚姻法》的“忠实义务”这里,所谓法律的强制力可能就是杜梅的菜刀吧?真不知道在此处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体现”?为了给“情绪不稳定”的立法打针安定剂,《婚姻法解释》第三条说:“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有人从实用的角度看这条所谓“忠实义务”,认为缺点在于“不具操作性”,我从本体价值论的欣赏角度来看这一条,就象吵架的小两口,极不严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