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追查哑巴亏案》辩护随笔/汤建彬(6)
上述鉴定报告存在诸多明显违法的情形,依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但本案一审、二审均认定了《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由此可见,在毒品案件中将检验报告打掉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法官虽然将有严重瑕疵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但却在对被告人在量刑上做出从轻处理,其实这也是从另一种意义上通过辩护打掉了鉴定报告。
很多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通过鉴定确定毒品数量(净重)的情况,更严重的是侦查机关不再做毒品称量,而将称量的工作委托给鉴定机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
对查获的毒品应当进行称量并制作称量笔录,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这是侦查机关必须进行的侦查行为,所以也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进行。
其他机构可以进行毒品的称量,但这种称量不属于侦查行为意义的称量,同时,对外委托的称量也无法做到: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面(犯罪嫌疑人)进行,也无法制作称量笔录,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在称量笔录上的签字确认。
(四)新闻媒体的案情报道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如前文所述,中央电视台《一线》栏目专门做了一期《追查哑巴亏》的节目对该案破获进行了详细报道,从《追查哑巴亏》的节目中可以看到,在梁世强去广东进货(本案中10公斤毒品)前,侦查机关已开始对梁世强、王珊进行了24小时秘密监控,并对他们的出行进行了跟踪并拍摄了跟踪录像,当然,很有可能进行了监听,10公斤毒品到货后,梁世强的先后两次的毒品交易,都是在侦查人员的跟踪监控下进行的,梁世强等人的一举一动尽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之下。
通过上述新闻报告的内容可以证明如下案情事实:
1、侦查机关已经通过掌握的证据基本认定梁俊、梁捷是梁世强的马仔;
2、通过节目中的跟踪录像可见,本案中的10公斤毒品的进货和销售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完成的;
3、10公斤毒品到货后,梁世强与“君君”、“阿勇”进行的第一毒品交易(3公斤冰毒),是在公安机关的跟踪监控的情况下完成的,结合本案中两次毒品交易都是与“君君”、“阿勇”进行,两次交易时间间隔不超过12小时,且“君君”、“阿勇”另案处理及在本案中没有二人的笔录作为证言的情况来看,“君君”、“阿勇”可能是公安机关安排的特请人员。
即使不认定二人的特请身份,也可以从第一次3公斤毒品交易是在侦查机关跟踪布控下完成了的,推断出这3公斤毒品也不可能流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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