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以案说法《追查哑巴亏案》辩护随笔/汤建彬(7)
4、从节目中的现场抓获录像来看,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均没有进行现场称量、现场提取检材、现场封存、现场出具扣押手续,直接反映出了侦查机关在毒品物证保管环节的一些程序瑕疵。

《追查哑巴亏》这样的新闻报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笔者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在本案中,笔者作为辩护人将《追查哑巴亏》这期新闻报告通过公证机关下载进行了公证,制作了光盘,将光盘做为新证据提交给了二审法庭。庭审中,检察院虽然对新闻报告的内容能否够证明案件事实提出了质疑,但也无法否认该新闻报告中侦查机关在跟踪现场、查获现场等录像的真实性。作为证据使用的《追查哑巴亏》新闻报道,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取得了较好辩护效果。

(五)“控制下交付”能否作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从轻量刑情节?

毒品犯罪具有隐秘性,而很多贩卖毒品的案件往往是在刚刚完成交易后就被人脏俱获,为什么侦查机关总能够毒品刚刚交易完成时“神兵天降”呢,是因为侦查机关在毒品交易前就已经通过特请人员、技术侦查等手段提前掌握了将要发生的毒品交易,并提前完成了布控,就等毒品交易完成时进行收网。

所谓的“控制下交付”就是指上述情形,控制下交付的发生,有可能是“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结果,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来证明“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难度非常大,但“控制下交付”,最明显的效果是可以直接证明“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南宁会议纪要》曾作过相关规定:“因特请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该规定认同了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会大大减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基于此应在量刑时从轻,因为新的会议纪要的出台,《南宁会议纪要》不再使用,但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仍具有指导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7集》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罪这一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要旨:“王佳友被当场抓获并起获全部毒品,毒品没有继续流人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亦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上述指导性案例可见,最高院认定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可以作为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综上可见,控制下交付的辩护点在“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毒品案件中应当重视该辩点为被告人争取量刑的利益,在涉及死刑适用的案件中,更应当将此作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从轻量刑情节,做出社会危害性没有到达极其严重的程度,没有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辩护意见。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