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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追查哑巴亏案》辩护随笔/汤建彬(8)

(六)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死刑?

在目前毒品犯罪中冰毒等合成毒品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在源头的冰毒的供货价格已经低至2万元一公斤的情况下,十几公斤、几十公斤的毒品案件屡见不鲜,且毒品交易的上、下家一般都有多人参加,

所以,在毒品数量巨大案件中,如何适用死刑?应当判处几个死刑立即执行?律师基于“保命”的目的辩护空间在哪里?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结合《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毒品数量巨大的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犯罪的,原则上判处不超过2个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会议纪要》:“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2、上下家可以同时判处死刑,的出发点在于“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所以,原则上,上下家各判处不超过1个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会议纪要》: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3、数量特别巨大,上下家同时到案,作用明显大的上家或下家可以判处2个死刑立即执行,作用明显小的上家或下家可以判处1个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会议纪要》: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

4、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被告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1个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会议纪要》: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从上述内容可见,《武汉会议纪要》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不仅规定数量巨大的毒品案件如果适用死刑,还明确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数量,标准明确了,从哪些角度找辩护空间就清晰了。

1、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做好主、从犯的区分,从犯应当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共同犯罪中,在无法区分主从犯或法官趋向于都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下,要明确主犯之间也应区分作用大小,从细节入手,拉开各被告之间在作用上的差距,显示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利于“全案量刑平衡”,这样,就为作用较小的被告人争取到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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