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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之完善/左志平(6)
2、指定代理人的救助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应该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来进行。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当事人没有代理人辅助诉讼,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法官应为其指定代理人:①、医疗损害案件的患者起诉的案件。因为,这类损害案件专业性很强,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很少,且病历资料均在医院保管,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仅仅靠自己的诉讼能力,根本不可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②、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工伤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的案件。因劳动立法滞后,劳动部门多年来又没有进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太乱、太多、相互间存在冲突,劳动者自己维护权利相对困难;③、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被拆迁人起诉的案件。房屋拆迁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调整,而达成补偿协议后引发的纠纷大都是开发商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来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加之当地政府从经济利益考虑,制定相对较低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很难维权,有必要指定代理人。④、盲、聋、哑人诉讼的案件,因这类人有生理缺陷,同时处于社会的最低阶层,诉讼能力很弱,应当为其指定代理人。⑤其他应当指定代理人的行为。主要考虑没有列举,但在实践中确实没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需要指定代理人的行为。指定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①法官告之当事人应当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②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代理人的,这里的经济能力与与救助经济条件中是一致的,③法院指定代理人是法律援助中心中的律师。
3、释明救助的程序。释明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救助形式。法官行使释明义务,要贯穿到审理的全部程序中。释明要规定以下程序。①立案时释明,当事人在起诉时,立案法官要在审查诉状后,进行如下释明:即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的释明,权利义务的释明,诉讼举证的释明,诉讼风险的释明。②、庭审准备阶段的释明:交换证据的释明,举证后果的释明,诉讼程序、请求、事实的释明。③、庭审中的释明: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诉讼法律后果的释明等。
结束语:笔者理论知识肤浅,实践经验不多,知识想通过不成熟的构思,对我国民事救助制度的完善谈点绌见,其目的是想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能够加强司法救助研究,尽快建立起司法救助的价值理论体系,从而使司法救助成为规范化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平等的诉讼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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