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兴良的代序《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肖佑良(3)
所谓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指的是事物的性质,取决于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当我们考察一个生活行为,与一个法条行为是否价值相等时,必须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只有当形式与实质都相同时,生活行为就与法条行为两者价值相等,法条就能适用于生活行为。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意味着形式与实质要么都相同,要么都不相同。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所谓形式相同,实质不相同是伪命题,所谓实质相同,形式不相同也是伪命题。因此,德日刑法理论百年来的理论难题,即如何确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迎刃而解。凡是形式与实质都相同的解释,就是成立犯罪的扩大解释;凡是形式与实质都不相同的解释,就是不成立犯罪的类推解释。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中所谓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并不存在绝对清晰的界限”的观点,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毫无疑问是错误的。显然,所谓的形式解释论,所谓的实质解释论,都是以偏概全的,都具有局限性,都不可能确保罪刑法定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例如,放飞笼中鸟,将他人价值连城的钻戒扔入大海,从所谓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出发,被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观点,明显是类推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误导了许多人。
所谓原则与例外的统一,指的是有原则,就有例外。任何犯罪论体系,都必须遵循原则与例外的逻辑架构。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唯有英美的双层次最为接近原则与例外的逻辑架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次之,四要件距离最远。三阶层中,积极的违法性与积极的有责性,都是不需要积极判断的事项。实际判断的是反面,即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违法性与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与责任阻却事由,都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即使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被判断为无,也不代表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为有。然而,三阶层就是用判断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的“无”,来代替违法性或者有责性的“有”的。这种判断模式,恰好证明三阶层中只要该当性判断了,违法性与有责性同时被判断了。这就意味着,三阶层的实际操作,完全背离了主客观分离,事实与价值分离,形式与实质分离的初衷,所谓的三阶层层层递进的逻辑性,也就是所谓的位阶关系,实际上是子虚乌有的。因此,三阶层只要把虚拟的构成要件理论回归现实,将法条行为与生活行为,都视为主客观统一的动态的行为整体,三阶层就演变成为双层次:第一层次为该当性(主客观相统一);第二层次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
对照五大统一,四要件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特位伊宁设计四要件时,并没有摆脱德日理论体系中主客观分离、事实与价值分离、形式与实质分离思维模式的束缚。所以,四要件从排列顺序看,仍然是主客观分离的。四要件最重要的缺陷,是不能处理好例外情形(责任能力欠缺的情形除外)。因此,在四要件中有必要对犯罪客体要件进行修改,将例外情形中(对应三阶层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及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影响犯罪成立的附随因素纳入客体要件作为正能量,将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作为负能量,从而赋予犯罪客体要件以实质的综合评价功能。四要件改进后,演变成为双层次:第一层次为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第二层次为犯罪客体[主客观相统一(负能量)+附随因素(正能量)]+犯罪主体[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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