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兴良的代序《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肖佑良(6)
笔者将刑法教义学斥之伪科学,是针对刑法教义学的逻辑性和各种学说学派而言的,并不代表全面否定阶层体系。在案件的处理上,所有的案件阶层体系都能处理,具有实用性。尤其是处理例外情形,阶层体系比四要件明显具有优势。贝林设计三阶层体系时,出发点就是为了解决例外情形的出罪设计出口。这一天才的构思,其先进性是不容置疑的。这就是阶层体系世界流传的原因。由于阶层体系受到事实与价值二元论、客观与主观两个世界观的束缚,对法律本身属性的理解,明显偏离了实际(五大统一),导致阶层理论虚拟化现象严重,多如牛毛的各种学说学派充斥其中,作茧自缚,使得学习与应用的难度飙升,大大拖累了研习者的判断力。综合比较,面对修改后的四要件,刑法教义学不得不归属于伪科学的范畴。
修改后的四要件将会如日中天。四要件修改后,原有的缺陷被弥补了,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针对四要件所有的批判都得到完美的解决,且仍然保留了四要件简便高效准确的优势。打个比方,修改后的四要件,与三阶层比较,如果说三阶层是绕弯子的国道线,那么修改后的四要件就是走直线的高速公路。由于阶层体系虚拟理论学说众多,故弄玄虚绕弯子,作茧自缚,使人不堪其扰,严重制约了阶层体系支持者判断力的正常发挥,培养出来的人都是没有战斗力的乌合之众。而修改后的四要件,与司法实践相契合,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上成立犯罪,理论联系实际,操作起来简单高效准确。两者比较,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比起三阶层体系,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即使全国大大小小的阶层体系的支持者全体出动,都不足为虑,修改后的四要件可以任意蹂躏他们。那些被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忽悠误导走上国道的人,一旦明白过来,知道有这么一条高速公路,会毫不犹豫放弃国道上高速。所以,所谓的刑法知识去苏俄化,实际是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的一股逆流。
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史上,曾有部分学者批判社会危害性理论一度甚嚣尘上,尔后这些人又掀起了刑法知识去苏俄化运动,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卷入其中。尤其是始作俑者,名义上打着振兴我国刑法理论的旗号,实际上是崇洋媚外,照搬照抄。例如,陈兴良教授不仅鼓吹:“……如欲超越贝林,我们首先必须回到贝林,理解贝林,否则就没有超越而只有误解。即使今日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如西原春夫教授所言,已经成为‘悲哀的玩具’,我们也必须经历这需要玩具的犯罪论的童年时代。这就是说,我们必须从犯罪构成的歧路返回构成要件的原点,然后从问题的原点重装上阵。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刑法需要贝林构成要件论的启蒙。”(摘自《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位伊宁》)。而且,陈兴良教授还身体力行,发表了被人称为“降龙十八掌”系列著作。然而,笔者看来,陈兴良教授作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大佬级人物,卑躬屈膝如此程度,令人汗颜。所谓的“降龙十八掌”,实际上是故弄玄虚的棉花掌,忽悠占了绝大部分,几乎没有实际意义,斥之为学术垃圾都不为过。就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而言,“降龙十八掌”,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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