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医学鉴定体制浅论/郝亚东(4)
建立新型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构想
一、 建立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法医学鉴定体系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医机构是为国家利益提供法医学鉴定活动的机构, 为了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诉讼民主的需求, 有必要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法医学鉴定体系。
在司法机关以外依法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 主要应包括政法高等院校、医学高等院校、 其他科研机构内部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以及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内设立的法医学研究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能够使当事人具有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权利和灵活性, 从而降低了诉讼成本,保障了诉讼民主的实现。另外, 在司法机构以外设立的法医鉴定机构多为高等院校内部的科研机构,这些机构参与法医鉴定工作, 能够满足法医学鉴定力量不足地区的实际需要, 填补其法医学鉴定科学的空白,同时亦有利于法医学学科的发展和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
司法机关以外法医学鉴定机构的存在, 使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结构, 这种“多元化”体制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的行政化与官僚化, 使法医学鉴定工作能真正做到“百家争鸣”, 在公平竞争中可能更好地提高法医学鉴定的总体水平, 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目标得以实现。
二、取消法院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保留公安、 检察机关的法医组织。
法院内部存在法医鉴定机构违反了事物发展的普遍逻辑,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种种无法克服的矛盾, 不能确保实现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目标, 不能严格的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接受诉讼程序的检验。 在我国审判模式改革后,法院已不再承担收集证据和举证的责任, 其所属的法医鉴定机构对于审判职能的实现已无多少实际意义,取消法院内部的法医部门, 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检验会比较独立的严格依诉讼程序办事, 对来自任何部门的鉴定结论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会因照顾亲疏关系而有损司法公正, 这样法医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要求将会得到最大满足。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医组织的保留有着其客观必然性。公安、 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是国家的代表,其活动宗旨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全体的利益, 在刑事诉讼中,他们具有共同的目标, 即为侦破和打击犯罪而努力。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法医鉴定机构, 是为了寻求科学的证据以认定犯罪事实, 从而准确的打击犯罪,同时也是提高办案效率, 保守办案活动中秘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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