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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和中国共产党/高喜平(12)
2.各级党组织、政府、社会团体对司法多或多或少有所干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党委可以调阅案件,书记可以批示案件,政法委可以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协调、讨论,表面上似乎强化了党的领导,实则发生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党委成员并非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加之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过程,却对案件作出讨论和决定,极难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全面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且存在着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极易形成以权压法和以权代法的情况发生。
3.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与地方紧密相连,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重合。司法存在严重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严重。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从制度改革抓起,从机制改革入手,从司法官员着眼。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从如下几方面作起:
1. 改变目前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重合现状。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2. 必须在庭审制度上进行改革。要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应当实行公开审判,并应最大限度地允许人民群众旁听,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树立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尽最大可能地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3. 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大力提高司法官员品德修养和法律修养。鉴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这一点尤为重要。
4. 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按照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定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且也应当是社会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正努力构建的在党委领导下,法律授权下,以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依法预防体系系统工程是一项既有益于加强党对司法机关工作领导的,又有益于改善党的领导的有益尝试。
在我国,司法工作坚持党对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来维护司法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为其提供秉公办事,独立司法的外部环境。为此,各级党的组织都应把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相信随着党领导方式的不断改善,审判司法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的大力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所体现出来的监督作用和法律对全社会的教育警戒作用将愈加明显,中国司法体制将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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