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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储备制度的反思—兼评《对构建土地储备制度的再思考》/黄一航(7)
很明显,如果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那么储备期限将因为过于短促而失去制度设计的本来意义;如果无视法律的规定使征收(征用)的土地长期储备,待价而沽,政府及其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就有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六.结语:
据悉,土地储备制度是抄自香港这个前殖民地的政策。就制度创设的理由而言,香港的低税制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获得提出了相当的挑战,而拍卖名义上属英王实际上由政府掌握的土地以获取财政收益的土地储备制度,因为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矛盾而被长期实行。现在看来,这一制度对于香港维持其高度自由的避税港型经济体系是成功的。然而,大陆不是城市国家,政府也不是在低税制下运行;更重要的,房地产业今天不会,将来也不会成为中国经济的引擎,换句话说,它永远也不可能取得类似其在香港经济中取得的地位。
因此,这样两个千差万别的社会,效法其土地储备制度是否适当,回答即使不完全否定,至少也不应象杨先生那样将该制度夸耀为“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啊!革命导师早就断言过法律的阶级性和意志性(当然还有历史性)⑤,而杨先生一鸣惊人,将一种舶来的制度提高到与自然真理同等的高度,真正匪夷所思!
就我国基本土地制度而言,存在着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但法律对于它们的保护是严重不平等的。相对于国有土地可以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增值,集体土地只不过是国有土地的预备队而已!无疑,土地储备制度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即得利益者的地位,从而妨碍制度改革的可能或使改革成本增大;同时,因为利益趋向而失去中立,这样的政府随时都可以用它的公权大棒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之盾砸的粉碎!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原理》 [美]格里高利·曼昆著 梁小民译 三联书店2003年1月
2.《经济学的困惑与悖论》 [美]马克斯··考森 肯那泰勒著 吴汉洪 苏小囡译 华夏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经济学原理》 [美]格里高利·曼昆著 梁小民译 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4.《略论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目的》 吴汉良 武汉大学
5.《共产党宣言》 [德]马克思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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