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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能给法律人带来娜些影响/董振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能给法律人带来娜些影响
董振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6年10月11日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辩护律师是一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从法庭审理控、辩、审三者构建上看,辩护律师不可缺少。公检法是从理论上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司法实践制约不足。检察院在审判中执行控诉职能,律师承担无罪、罪轻的辩护任务。没有律师辩护法院审判这个中心便确立不起来。
刑事律师是凭借知识、辩护技能生存的职业。从控、辩、审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渴求上,刑事律师最迫切。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不断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毒品、金融、死刑等辩护的专业律师、律师事务所。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肖文彬律师《浅谈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精细化与品牌化》一文中称:
“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具有不可替代性。离开了你,案子打不赢,你就享有案件选择权及定价权,因为没有人可以取代你,你是独一无二的。律师提高身价的最好方法就是提高专业水平,成为某个领域无可替代的专家,并以经典案例让人看得见。当别人要找这个领域的律师时,发觉非你莫属。这也是要强调律师为什么要瞄准一个专业方向的原因——成为专业精英是提高不可替代性的最好方法。”
最新司法解释、刑事判审案例裁判要旨所确立的对于辩护有利的原则,活跃、敏锐的刑事律师会及时关注、研究,迫不及待地将这些成果运用到所辩护的具体案件上。各种形式的交流、研讨、培训成为律师提高辩护技能重要途径。
检察官将面临的种种困难的挑战。
在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但是案件证据来源于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处于打击犯罪的最前沿,在审判时则转化为大后方。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观点激烈交锋,侦查人员是无法感受到的。根据个人考察,很少有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开庭审理。庭审经验的间接性会导致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的关注不会比刑事律师敏感。以往的思维、工作习惯的会在一段时间延续。这样公诉人除了自己转变观念、知识更新以外,还肩负引导侦查人员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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