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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能给法律人带来娜些影响/董振宇(2)
“捕诉合一”可能带来检察官的抉择困惑。
2018年8月2日南方周末记者谭畅报道:一位最高检人士告诉记者,今年3月,检察系统开始公开讨论捕诉合一。截至4月,全国200家检察院已实行捕诉合一,其中省级院2家、市级院18家、基层院180家。目前,除吉林、北京、江苏、贵州、湖南、湖北、山西、上海等八省市外,辽宁、内蒙古、西藏、青海等地正在推进,重庆、山东、浙江等地在积极探索。(南方周末公众号题目《争议 “捕诉合一”:新方向还是回头路?》 )
“假设我是检察官,我批捕一个人,现在要起诉了,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我有多大勇气和魄力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来自我否定?”在前述研讨会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兆峰提出,捕诉合一的制度设计“挑战人性”。
我认为,“捕诉合一”不仅使检察官面临“挑战人性”。另外,个人的知识和经验是有限的,发现自己的认识错误是很困难的。
由于批捕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同,诉与不诉的抉择不可回避。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面临:要么自己否定自己,要么让辩护律师否定,法官裁判。
以审判为中心需要担当精神的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法官在《谈谈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一文总结:
“在司法活动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还有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没有受到社会上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结果便出现:
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
一些本该人民法院依职权明确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苦口婆心地动员有关部门撤诉的形式;
一些第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
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在正常程序中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宣告;
一些本该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宣告;
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尔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有的经有关部门主动发现,在若干年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
凡此种种做法,不仅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局外人很难理解。
黑格尔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前句话说明任何自然与社会现象包括荒谬的现象必然有其现实存在的依据,后句话揭示了任何符合生存条件和发展规律的事物必然会成为现实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裁判活动之所以出现了上述诸多奇怪现象,也是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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