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对现代海关管理的挑战及对策/李志刚(3)
(3)公开、透明性管理标准。 “海关行政许可”是以保护从事进出口贸易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和社会秩序为许可内容的。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是现代海关管理的必然要求,但长期以来海关执法管理的依据多是政策性法规文件,其变化性较强,且公开程度不高。据统计,现行3000余件海关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没有公布,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相差甚远,缺乏执行所必须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得执法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海关关员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如:同一个进口贸易商分别从青岛和连云港进口美国废钢,在青岛一天就顺利通关,而在连云港报关时,则被南京海关提出了价格质疑,经过三天多时间的价格磋商,最后以企业无奈答应调价才给予了放行通关。一样的货,一样的价格,不一样的通关结果,让企业感觉到了不一样的海关执法。可见,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海关管理的法制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挑战三:对海关管理程序设置的要求更加规范。
程序是许可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程序对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的权利以至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但行政许可法不可能详细列出所有行政行为的程序,只能规定一些主要的必经程序。所以,海关作为一个国家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遵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设置符合本系统实际的管理程序。
(1)要明确有权设置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主体资格。目前,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设置的随意性太强,且较为混乱、繁琐,上至总署下至基层海关内部各科室都或多或少地设置了某些业务管理程序,自成一套、各不相同。如有些业务名为“三级审批”,而事实上在某些海关要经过八九个报批环节,有甚者还常出现因程序过多而引起的科室间或科室内部互相推诿、扯皮情事,严重制约海关管理效能的提高,乃致使一些企业怨声载道。对此,应按照行政许可法中“一项许可只能由一个机关审批”的设置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设置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主体资格条件,以统一设置来实现管理程序的一致性。
(2)引进民主和监督机制,科学设置海关管理程序。海关行政管理程序的制定是一项涉及面较广、较细,可操作性要求又较强的工作。实践证明:任何一项许可程序的制定或废止都会牵扯到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海关行政许可管理程序的制定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
一要方便申请人通关。有权设置管理程序的海关,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询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知其所需,方能为其所设。在“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分工协作”管理思路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管理相对人参与管理程序制定的权利,尽可能简化操作流程、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