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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法院裁判观点/赫少华
开发商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法院裁判观点

文|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周边讨论一新闻,即开发商作为原告,以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一、案件情况

经检索,案号为(2018)陕0112民初3901号与讨论的案情类似,系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判决。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现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原告收取被告的购房款,应当予以退还。

因原告未按约定及时取得“五证”,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其权利。

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购买款。

就判决书载明的内容,虽然披露的简单,但中规中矩,依据也明确。

之所以案件发酵,或许是原告的身份及诉请内容,突破了惯常思维,尤其是房价突飞猛进的背景下,且该案中并涉及赔偿后续事宜,直观上似乎开发商“占尽便宜”。

二、开发商于反诉中主张合同无效,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与此案相似,北京市密云区法院(2016)京0118民初3950号一案。

购房人作为原告,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房价上涨)等;开发商涉案楼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也未竣工验收,故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009年12月30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房屋总价为759 920元。2014年6月1日世博元公司为原告出具收到购房款购房款759 920元的收据。

2015年10月20日,案外购房人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一百万元;2016年5月17日,开发商为案外购房人出具一百万元购房发票一张;并已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续,现已装修并入住。

法院观点:

原告提交的《认购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该商品房非现房销售,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虽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开放商预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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