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法院裁判观点/赫少华(3)
(二)合同若认定无效,购买人如何获取赔偿?是否应包括房价上涨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购房人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范围及金额是难点;一般而言,对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争议不大,但房屋溢价部分是否在赔偿范围,争议较大,最高法院观点也并不统一。
观点一,合同无效,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赔偿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利益。
举一案例,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号,认为,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故基于合同有效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徐*就不能再期待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因此,该房屋租金不是合同无效必然造成的损失,属于徐*开办公司和批发中心的经营成本,徐*诉请富*公司赔偿其房屋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原判决将房屋租金损失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徐*的经济损失范围并判决富临公司支付徐*房屋租金损失2207756.25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观点二,合同无效时,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等。
北京高院持此观点,且前述案例中的判决思路也如此。
此类裁决思路在房价高涨、出售方违约的情形下,适用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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