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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例释法|调换支付二维码是盗窃还是诈骗?/周莫龙(2)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调换二维码的行为,虽然有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导致消费者发生损失,只是让接受支付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消费者支付已完成,但其实已经被犯罪分子的颠换行为转移了接受的财产,即本应该直接进入支付接受者账户的财产,经过犯罪分子调换二维码,进入了犯罪分子的账户,此行为相当于拿别人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同样是构成盗窃罪。

因为支付接受者并没有被犯罪分子所欺骗,从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只是自己并不知情,被犯罪分子调换了二维码,符合盗窃罪构成。

综上,我么可知,调换二维码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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