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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兴良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肖佑良(4)
所谓的‘如果要处罚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说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为此提供超越法律规范的根据’,也就是所谓的‘超法规评价’,无非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真实内涵的一知半解,以偏概全,属于杞人忧天的故事在刑法理论上的重演而己。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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