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陈兴良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肖佑良(4)
所谓的‘如果要处罚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说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为此提供超越法律规范的根据’,也就是所谓的‘超法规评价’,无非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真实内涵的一知半解,以偏概全,属于杞人忧天的故事在刑法理论上的重演而己。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