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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①/卢庆波律师(3)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提醒保险人:该司法解释告诉你只需做一次明确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可以了。这实质上是保护保险人的条款。但做好这一次并不容易。如何做到?
1、对于如何尽到提示义务?实践中常见的是免责条款的字体加大、加黑、加粗、斜体或者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以达到保险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2、究竟如何才算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三)需要探讨的问题: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能否免除? 在法庭辩论中,保险人往往主张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已在投保人之前投保相同的保险中履行了作为抗辩。法院的主流思想:保险人并不因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而能够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这与法条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事实上某些法院却支持保险人的抗辩观点。
第三条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明确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继承并不明确,尤其是财产保险的利益。
1、继承法并没有显示保险利益是可以继承的财产: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仅增加了一项可继承的财产:“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未见保险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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