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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主从犯认定标准 以开设赌场案中分按比例分赃人员为例/肖田
我国刑法主从犯认定标准
----以开设赌场案中分按比例分赃人员为例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参与人的地位作用不尽相同,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评价应当对其有所区别, 以便准确界定刑责,认定主从犯是这种区别评价的前提。而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件司法实践中,“吃份头”、“占股份”等按比例分赃人员构成主或从犯常存争议,因此,对此问题加以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我国刑法对于主从犯的规定及认定标准
1、关于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关于从犯。
刑法第27条是关于从犯的一般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是关于胁从犯的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主从犯判断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简言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者非辅助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开设赌场案件中常见的几类犯罪嫌疑人
(一)按照在赌局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赌局领导层,俗称“局长、副局长等”
赌局领导层,一般指赌局的组织者和主要负责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2人或者多人。主要特征为:是开设赌场犯罪故意的发动者和倡导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实际参与程度深,所有场次赌局均由其操控;犯罪所导致和能够导致的危害结果大小主要由其组织和全面操控行为决定;“抽庄所得”即开设赌场盈利由其全面控制,并且决定参与赌场人员的分赃方式和数额;独自或者伙同他人分得赌场盈利的绝大部分。
2、一般赌场工作人员
按照分工作用不同具体可再分为以下几个小类:
(1)召集赌客人员
赌场作为一门偏门但利润畸高的生意,竞争异常激烈,赌局能够存在,优质(有钱好赌)、稳定(赌瘾深重)的客源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因此赌局会要求专门人员召集相熟的赌客前来赌博,这些人员的作用和地位在赌场中相对其他工作人员更为重要,因此,很多时候是由赌局领导层级别人物兼任,在非兼任的情况下,其所得报酬也高于一般赌场工作人员,有的案件中,其报酬按照所召集来的赌客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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