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主从犯认定标准 以开设赌场案中分按比例分赃人员为例/肖田(2)
(2)抽庄人员
从赌博中以一定方式获取稳定利益是开设赌场犯罪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该环节一般由局长安排的抽庄人员实现,他们根据赌局的形式,从参赌者所赢得的赌资中按照固定比例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的比例抽取一定金额的“庄风”,作为开设赌场的盈利。以苏南地区盛行的“牛牛”赌局为例,抽庄人员一般按照5%-10%不等的比例从每盘赌赢者赢得的赌资中抽取。也有部分地区按照固定金额从每盘赌局中抽取的情形。
这类人员一般向赌局领导层按照赌局场次收取固定“工资”,也有按照其实际抽取庄风数额乘以一定比例确定”工资数额“的情况。
(3)望风人员
即放哨人员。开设赌场和赌博本身都不为我国现行法所允许,也是各地治安管理常态化打击的对象,为了逃避查处,赌局领导层一般会在特定地点安排人员进行监视、保护、通风报信等。这类人员一般按照具体场次数向赌局领导层收取“望风费”。
(4)安排赌博场地或者提供赌博场地人员
为了逃避打击,赌局的开设地点会经常改变,因此,场地选择就必须有专门安排。安排人员会在鱼塘、矿场、偏远地段工厂等地设置赌场,此类人员一般由其他赌场工作人员兼任,收取固定工资;上述鱼塘、矿场、偏远地段工厂等地的主人经过联系后,同意提供场地,并按照场次收取固定报酬。
(5)接送赌客人员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也出于安全考虑,赌局会安排专人专车负责赌客的来往,这些人员一般也按照场次收取固定报酬。
(6)增加人气、冒充参赌的人员
国人有凑热闹的习惯,赌局若无人气,真正的赌客也会受其影响,这样就需要在赌局初期或者不景气的时候,安排人员假扮赌客加入赌局以提升人气,他们也一般按照参与场次收取固定费用。
(7)放水人员
从某种意义上说,赌场本质是小型货币市场,只不过其交易规则不是竞价买卖,而是特定规则下的货币所有权的直接移转,即“赌”。所以,这个市场与其他货币市场一样,需要保持高度的资金流动性才能维系,当然,它本身也能制造相当的流动性。而保持流动性需要充裕的资金,由此,赌场里的放高利贷人员(俗称水哥)应运而生,他们负责向参赌人员“放水”,并收取高额利息,保持赌场中资金的流动性。这些人员因为高利贷本身的可盈利性,一般不需要赌局额外支付报酬,与赌局是互相利用的关系。正因此,部分赌局开设之后再进入的“水哥”,并不必然作为本罪共犯论处。当然也有在赌局开设之前便商量好,明确“水哥”的资金维持作用,甚至由赌局来补贴其盈利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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