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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小股东的福音,法院可强制公司分红!/陈召利(5)
因此,一审判决判令太一热力公司到期不能履行本案盈余分配款的给付义务则由李昕军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李昕军不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本案实际上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之诉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合并诉讼。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通过本公报案例明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分红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且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不是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随时有可能改变其裁判观点。因此,建议各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时应对公司分红条件、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于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无锡市智能家居商会监事、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2017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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