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陈朝晖(5)
1、 虚拟联合体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或者借助他人的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法律人格,民法正是通过赋予不同民事主体的不同主体资格来确定它们不同的法律地位的。[4]
虚拟联合体虽然有时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让渡和转手商品所有权的人并不是商品的所有者,只要它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交换者,自主地处分一定的商品所有权时,就应认为它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5]虚拟联合体正是符合这一条件的经济组织,何况他有时可以对成员企业的终极产品享有所有权。但是,我国法律尚未确认虚拟联合体的民事主体资格,然而虚拟联合体在运作中又能够采用合法途径规避这一法律空白,而规避的结果不仅不经济而且易起纷争。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虚拟联合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必要和必须的。
2、 虚拟联合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资格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方面。虚拟联合体的权利能力,是通过其可享有的具体的权利体现出来的。不同序列和类型的虚拟联合体拥有享受不同的具体权利的能力,这也是其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果。
1)所有权
虚拟联合体在组建时,通常不享有对任何物的所有权,各生产要素仍为其成员拥有。但如有成员自愿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为虚拟联合体所有(例如核心企业为取得非核心企业信任而为之),法不应为此做出禁止性规定。此外,虚拟联合体存续期间的孳息,按照其成员的合同约定,也可能为虚拟联合体所有(例如其成员希望籍此达到建立企业集团的目的)。
2)他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方面。虚拟联合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经营、承包之权,亦可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船舶优先权。如果虚拟联合体的成员均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则其只能享有财产权而不是所有权(财产权是他物权的一种[6])。
3)债权
虚拟联合体可因买卖、借贷、承包等合同行为而享有债权,也可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行使债权。
4)知识产权
虚拟联合体可以拥有商标权,这对同业中小企业组成的非核心型虚拟联合体尤为具有意义,这也是此种虚拟联合体形成的主要动因之所在。同时,对于虚拟联合体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按合同约定,其专利权归虚拟联合体所有的,虚拟联合体得享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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