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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陈朝晖(6)
5)名称权
名称权是虚拟联合体特定化的标志,是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生活的先决条件。
虚拟联合体除享有上述民法上的权利外,还享有诉讼法上的诉权。
虚拟联合体的民事义务能力是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资格。除与其他主体的对世权相对应存在的义务外,唯一值得讨论的是虚拟联合体的债务承担问题。在法人型虚拟联合体中,显然其债务应由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不能波及成员企业的财产,包括由虚拟联合体支配的那部分。在合伙型虚拟联合体中,其债务应首先用虚拟联合体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其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此二者依法人和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也。但在虚拟型虚拟联合体中,其债务承担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应由其成员各自承担自身的债务,而与虚拟联合体无涉,即使虚拟联合体拥有财产。这是出于保障虚拟联合体稳定运营的考虑。在核心型虚拟联合体中,如有约定,核心企业可为非核心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后者不必对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相对而言,核心企业实力雄厚,主导虚拟联合体的运营,非核心企业则势单力薄,处于从属地位。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较多的责任,对于非核心企业也是比较公平的。

四、虚拟联合体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
虚拟联合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在现实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交叉,但其仍与其他经济组织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这是虚拟联合体这一组织形式独立存在的先决条件。
1、虚拟联合体与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权,即其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严格分开,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①而虚拟联合体则没有这一要求,它可以有财产权,也可以没有,而只是协调分属其成员的生产要素共同生产。虚拟联合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
是,但即使以法人的形式存在,仍应具有虚拟联合体的特征,即除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外,还可以支配其成员享有所有权的生产要素。
2、虚拟联合体与合伙组织的区别在于:合伙要集中合伙人的出资,统一合伙人的意志;而虚拟联合体可以保持各自为政的状态(比如中小企业只是出于大批量集中购料及共同塑造品牌的考虑而组建的非核心型虚拟联合体)。同时,虚拟联合体的进入、退出和解散也可由合同的约定而较合伙灵活。
3、虚拟联合体与合同关系的区别。特定的虚拟联合体与企业间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虚拟联合体可以在这些合同之外另有一个实体存在,同时虚拟联合体成员可以按照各自产品(服务)等贡献的价值或份额分享利润,其成员还可共同拥有一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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