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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陈朝晖(7)
品品牌。
4、虚拟联合体与特许连锁经营的区别:特许连锁经营的经营权
高度集中于总部,且各加盟店之间没有横向联系。[7]而且,加盟店的经营范围常常局限于总部特许的范围内。而虚拟联合体经营权可以分散于各成员企业,各成员之间可以有横向联系,其营业范围除一部分融入虚拟联合体之外,还可有其他经营。
5、虚拟联合体与企业集团的区别:企业集团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8]虚拟联合体成员并不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要件,也并不以统一管理为特征(虽然有些虚拟联合体也有统一管理,但这种统一只限于成员企业用以构成虚拟联合体的部分生产要素,而不是整个企业都要服从统一管理,这与企业集团根本不同)。而且企业集团的主要连结形式是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占有,虚拟联合体成员之间通常没有控股关系。
虚拟联合体必须至少有一个同上述经济组织相区别的特征,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否则就应归入上述经济组织之一。

五、虚拟联合体其他相关问题
1、组建经营型虚拟联合体,必须首先进行资产剥离。资产剥离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第二阶段是经营性资产中,盈利和不盈利资产的剥离。不实行资产剥离,公平和效率都无从谈起。
2、虚拟联合体的治理结构。虚拟联合体可以由成员企业选派代表组成虚拟联合体理事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各成员的的共同授权,统一支配虚拟联合体内各生产要素的运营,执行其成员的共同意志,代表各成员进行商事洽谈和组织、参与其他商事活动,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核心型虚拟联合体中,如果其成员同意,也可不必组成虚拟联合体理事会,而由核心企业行使上述职权。
3、虚拟联合体的监督机制。虚拟联合体也可由成员企业选派代表组成虚拟联合体监事会,监督虚拟联合体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政府和传媒亦可构成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9]同时,适当灵活的退出机制,也不失为一种消极的监督方式。此谓“用脚投票”者也。
4、虚拟联合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虚拟联合体的进入和退出,应当由其成员自行约定。这一约定应尽可能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即虚拟联合体的进入应充分尊重现有成员的意志,而其退出则应尊重个体成员的选择。当然,这种尊重以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为限,如有违于此,则可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并要求责任方予以经济赔偿或补偿。
5、利用虚拟联合体规避法律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属法律本身的规定不合理,则应允许。如属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或损害国家利益,则应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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