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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例释法|纯法律视角下“鸿茅药酒”事件/周莫龙
现在网上的热点就是鸿茅药酒到底是酒还是药?是不是天堂的毒药?网民也是争论补休,但是自一纸凉城县公安局的逮捕通知书出现后,事件就变得扑朔迷离了。

我们法律人看行道,不做无谓争辩,逮捕的理由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我们先看看这个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有行为能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谭秦东年龄是符合的,因为其研究生毕业,具备行为能力,没有精神疾病。
本罪客观方面,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而据鸿茅药酒给出的数据显示,是有合作商家及消费者退货情形,但这些退货是否是因为这篇文章导致的,目前不得而知,但官方直接认定是这篇文章导致的,将其作为入罪依据,则显得迫不及待,而且还是跨省逮捕。
从入罪角度来分析,要将一个自然人入罪,那就是要剥夺他的自由,属于国家强制,须慎重对待,多次研讨,全方位认定,需经过实地调查,综合认定之后,才能做出入罪与否的决定(我们不讨论),从目前官方公布的证据材料和数据来看,还不足以下结论,因为并没有进行因果论证(只是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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