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赫少华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
文|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梳理2017年第8期至2018年第7期,最高法院公报案例17民商事裁判观点。其中,第17例系2017年第3期案例,之前梳理中存有遗漏。
1、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6-2017
2、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14-2016
3、盘点|2014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卷)裁判摘要集成
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5-2014)
5、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9-2011)
6、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12-2014)
7、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房屋买卖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6-2014)
一、王谦与卢蓉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在于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了意义,表现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
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公司理应按照公司法良性运转,解散公司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
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其适用的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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