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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赫少华(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3期

裁判摘要: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

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

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八、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九、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

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十、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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