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赫少华(6)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8期
裁判摘要:
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
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
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应再适用。
十七、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6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3期
裁判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
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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