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逐条解读(二)/卢庆波律师(4)
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卢律师解读:
笔者在一年前办理一宗火灾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当时就想找依据追偿投保人。因为投保人作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责任。但法律依据呢?
(一)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向第三者追偿,但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按照条文的理解,显然不明确。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1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本条解释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提醒保险人:虽然本条规定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但法律对代位求偿权还是有限制的。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即是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是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除非投保人故意造成事故,否则是不可以代位追偿的。
还有,这个限制其实还包括公司法人主体的,需要注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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