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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释案|滴滴出行是否需要对死者承担责任?/周莫龙(2)

2.在事件发生后,接到投诉电话,处理不及时,拖沓,导致警方不能第一时间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信息和行车路径,导致错失最佳救援时间。从这里说明一个问题,平台管理散漫,对生命的漠视,更应该承担高额的侵权赔偿,或者直接查封该平台都是可以的,在行政执法上是可以办得到的。

四、对滴滴出行平台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试定性。

1.网约车属于新兴事务,先是从国外兴起,引入中国后,得到快速发展,并有着吞并之势,国内的滴滴出行已经收购了国外Uber网约车,在国内那是属于一家独大,获得大量资本投资,市值估值也属于独角兽级别,该平台的注册司机也是最多的,平台最初为获得线上流量,大肆推出烧钱补贴营销策略,并取得巨大成功,后来随着网约车的发展,逐步取消烧钱补贴策略,并在注册司机每单成交后提取点扣,这和线下出租车营业模式相类似,出租车属于出租车管理公司,而网约车属于平台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无论收取的点扣属于什么性质,也改变不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2.只不过这层关系的强度上有待考证,如果能够实现严格的管理,那么就可以从理论上得出是否属于劳动、劳务或其他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不能实现严格管理,就没办法定性为劳动、劳务或其他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究竟管理程度有多强,外界暂时无法明确,但是从平台运营模式和注册司机交流来看,管理的强度还是比较大,这是从接单和效益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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