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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三)/卢庆波律师
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三)
------本文系作为某保险公司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培训讲座文稿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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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卢庆波律师对该解释分四节深度解读,以供参考。
接上期
第九条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卢律师解读: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发生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再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例如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与被保险人约定:限制保险人追偿的条款。如果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则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保险人:
(一)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对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是否存在导致保险人不能追偿的事由。法律给你一道防火墙,你不用,只能说作死。
(二)如被保险人主动提供运输合同的,认真审查,看是否存在放弃权利的条款。按照规定,交了运输合同(有放弃权利的条款)给你,而你不看,就当你是明知了,要赔!

第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本条主要解决:被保险人重复赔偿的问题,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重复赔偿的情况下,对保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作出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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