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三)/卢庆波律师(2)
提醒保险人:预防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串通。还要预防第三人真的不知道又赔了给被保险人。
(一)有人说不怕,法律不是规定,重复赔了,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要回保险金吗?大家想到未,假如被保险人是一个净身的人,即使胜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二)建议及时书面通知第三人,告知我方已获得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保留通知凭据。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有提到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就是不提供呢?没有提到。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本条解释就是解决:对不履行义务的而导致后果的被保险人进行处罚。如何处罚?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
(三)提醒保险人:
1、保险人能够行使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权利的前提是: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且承担举证责任:
(1)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2)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是否可以以被保险人没有提交必要的可以追偿的资料而拒赔?
从第1点可知,在理赔时,保险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第1点的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所以可想而知,想拒赔是十分困难的。有人说,被保险人拒不提供第三人主体资料,保险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这就足以有理由拒赔了,但是你能证明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吗?如果他真的不知道第三者是谁呢,完全有这个可能。
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按照本条的解释,保险人拒赔是没有依据的。即使存在“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形,保险人只能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说白了,一定要给,只是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适当扣减或返还部分保险金而已。
4、聪明保险人的做法:保险事故发生后,马上派人前去为被保险人处理理赔事宜。在这个服务第一的情面上,被保险人无理由不按你的要求提供后续追偿的资料的!不过有点十分关键,要知道后续追偿需要什么资料!这就需要咨询你专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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