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三)/卢庆波律师(3)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卢律师解读:保险代位求偿权,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以前有点乱,好了这回统一了,一律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卢律师解读:
(一)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3款规定,保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会产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起诉第三者的情形。
(二)本条就是解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同时起诉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理。这似乎与保险人无关,但是实际上关系重大!
(三)提醒保险人:在理赔时,想办法要求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主张的权利,后续追偿的权利全部由保险人来行使。通常的做法是,在理赔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签订《权利转让书》。
未完待续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