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于海明案是如何突破法律的/肖佑良
且看于海明案是如何突破法律的
我们每个人遇到事情,总是希望自己获得法律公正处理。可是,当别人遇到事情时,许多人就是另一回事了。案件发生后,本应该由司法机关冷静面对,依法处理。然而,在这个人人可以发表个人意见的网络时代,舆论的力量几乎是没有人和单位能够扛得住的。昨天有梁丽案,今天又有于海明案,都是舆论压垮司法机关的典型案例。有个成语叫做众口铄金,大家还记得么?舆论是胜利了,法律却在哭泣!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之一,就是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即时性要件。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的。令人遗憾的是,不少学法律的人之所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原因就在于无视正当防卫的即时性要件,篡改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法定标准,曲解了法律。我们不是高喊依法治国么?连法律人自己都这样了,还有什么理由抱怨我国依法治国不太理想呢?
正当防卫的行为,通常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防卫人往往会实施一系列的防卫行为。这一系列的防卫行为中,直接造成防卫结果的往往就是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动作的防卫行为,才有资格成为刑法意义上的防卫行为。因此,刑法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条款,尤其是特殊防卫的第三款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对应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这个特定的防卫行为。具体到于海明案,那就是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在短短七秒时间内连续捅刺刘海龙五刀(含致命伤)的防卫行为。这个捅刺行为如果当时的条件下的确是必要的,那就是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了。下面具体分析昆山市通报的理由是否成立:
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行凶”,必须对应于海明捅刺刘海龙这个时间点,从监控视频清晰可见,于海明抢到砍刀捅刺刘海龙时间点,刘海龙只有欲抢回砍刀的行为,当时双方力量对比是一对一,于海明身材明显比刘海龙高大,当时刘海龙甩落的砍刀已经被于海明抢到手,因此,于海明持砍刀连续捅刺刘海龙时,面对的只是对方徒手抢夺砍刀的行为,这个行为对于海明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的威胁,明显是达不到第三款中“行凶”程度的,因为行凶要求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相当的。所以,该条认定的行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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