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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于海明案是如何突破法律的/肖佑良(3)
如果有二人以上攻击于海明,其中还有其他人持砍刀攻击,使得于海明抢到砍刀仍然面临重大生命健康安全威胁,那么于海明抢到砍刀后捅刺刘海龙的行为,这种情形下的确不能要求防卫人太高,应当认定正当防卫,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如果刘海龙从车上拿来砍刀攻击于海明时,即使刘海龙是拍打对方,考虑到刘海龙随时可能砍击对方,此时如果于海明也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对方五刀,造成刘海龙死亡,这种情形下认定刘海龙正当防卫也是符合正当防卫条款的。问题是,本案于海明在刘海龙持刀连续攻击自己时,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防卫行为,而是在刘海龙砍刀甩落抢到砍刀后才实施捅刺的,实施捅刺时的防卫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于海明已经不再面临现实的严重生命安全威胁了。
综上所述,于海明案认定正当防卫思维路径是这样的:就是把整个防卫行为全过程都视为一个刑法意义上的防卫行为,在整个防卫行为过程中,防卫人面临了刘海龙寻衅滋事、持刀攻击人的不法侵害,于海明面临了严重的暴力威胁。因此,于海明在这种情境下的防卫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其中存在的问题是,这种认定方法,把先前面临的暴力威胁,移花接木,移到实施捅刺防卫行为时所面临暴力威胁了,完全取消了正当防卫的即时性要件,根本不存在防卫不适时的问题了。因此,于海明案认定为正当防卫,突破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明显矛盾。此类案件,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包括昆山市公安局先前绝对不止办过一件二件。依法治国,人民群众不能只有期望,还需要有理解和支持,要知道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司法机关的弱势暴露无遗。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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