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先完税!/陈召利
新个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先完税!
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发:北大法律信息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减税以外,其中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值得特别重视: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已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对市场主体并无影响。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当多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并未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导致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
为加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于2009年6月1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然并卵!国税函〔2009〕285号文仅为国家税务总局一家发文,公司登记机关依然我行我素,并未强制要求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文执行。因此,国税函〔2009〕285号文终成一纸空文,于2014年12月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自行废止。
与国税函〔2009〕285号文相比,个人所得税法系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必须执行,而且未区分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应当到期支付。参照个人转让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一次性全额纳税的做法,这意味着,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一次性全额纳税并提供完税凭证,无论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应当到期支付。税务机关是否会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模式,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窗口增设纳税窗口,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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