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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理|保安,请将超出的权力还回来!/周莫龙(2)
综上所述,为解决该问题,本律师提出以下论点,供大家讨论:
第一,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只有群体才能获得同等对待,只有群体集体发声,声音才响亮。没有群体,个体怎能和对方群体对抗呢?
第二,从根源上限制物业公司的权力。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签订物业合同时要及时限制物业公司的权力范围,并明确超过后的责任。合同就是民商事的宪章,在合同里限定清晰,能够为后续减少诸多纠纷和麻烦。
第三,明确对保安质量的选择标准。列明对保安的要求标准,不符合不接收,列明对小区创收模块的利益分成要求。
第四,明确物业和保安的禁止事项。
我想有了群体,有了界限,物业和保安的权力才会回到正常阶位上来,而不至于让业主花了钱买罪受,也才能让保安将授予的权力还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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