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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方法探源/何家弘(7)

1923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在弗赖伊诉合众国一案的审判中首次遇到了测谎结果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该案法官认为测谎技术尚未得到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遍认同,所以拒绝将其采纳为证据。随着测谎技术的发展,司法界对测谎结果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目前,美国多数法官都不再反对把测谎结论用作证据,但往往要求被告人自愿接受测谎必须有书面协议。法官在审查测谎人员资格的问题上一般持严格的态度。

50年代以来,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执法机关。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调查中也开始使用了测谎技术。虽然其可靠程度尚需提高,但它毕竟是审讯问案方法的进步(未完待续)。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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