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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四)/卢庆波律师
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四)
------本文系作为某保险公司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培训讲座文稿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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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卢庆波律师对该解释分四节深度解读,以供参考。
接上期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如何请求?申请书?还是协议?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本条解决的问题是: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被保险人请求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即被保险人凭什么文件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规定的请求文件包括: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还包括司法确认书。
2、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协议书。
3、其它情形。笔者认为包括公估报告或定损报告等。
(三)提醒保险人:保险人是否收到该条规定的文件,就绝对地向第三者理赔?司法解释第2款“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似乎告诉保险人,尽管有前述规定的文件,但保险人有按保险合同条款的审核权再确定理赔数额。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对请求文件没有区别对待处理。例如,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保险人可以以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而不理赔吗?显然,此时保险人只有按生效判决书理赔,不可能有审核是否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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