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四)/卢庆波律师(3)
2、及时跟进追偿工作。本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七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本条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即保险人需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不得有任何借口。实际上,本条解释是本解释第十五条的进一步解释。为什么?
第十五条规定第三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只起诉被保险人一个被告,不列保险人作为被告。第二种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解释是对第一种情形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时,第三者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二)提醒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主动参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诉讼。在法庭上主张赔偿的减免事项,同时对赔偿凭据依法质证,以此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保险人没有参与诉讼,则对理赔是十分不利的:因为没有保险人参与的生效判决书,如同生米煮成熟饭,此时保险人只有接受的而没有辩驳的权利。
第十八条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卢律师解读:
(一)商业责任险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但没有规定从何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习惯上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对被保险人十分不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第三者未行使请求权时,并不知道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知道何时履行赔偿责任。
(二)本条解决的问题是: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但是何为“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笔者的理解:
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协议书约定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2、法院等权威部门确定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之日。
(三)提醒保险人:
理赔时注意审查诉讼时效。首先要解决关于诉讼时效是二年还是三年的问题。有人提出,民法总则不是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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