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四)/卢庆波律师(4)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业责任险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总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是“二年”,而不是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本条实际上是对本解释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纠正。
回顾本解释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该条解释,保险人只能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的协议直接支付赔偿金。但这样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本条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待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的协议。分两种情形:
1、保险人认可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须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2、未经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再理赔。
(三)提醒保险人:站在保险人的角度当然是第二种情形对自己有利。但是被保险人肯定想办法保留证据,以证明保险人对协议是认可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传真件、书面文件等来证明取得保险公司同意,这点保险人不得不防。
第二十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保险人必须搞清楚责任保险的理赔对象是谁?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象是第三者,除非被保险人已赔了给第三者,否则不能成为理赔对象。
第六十五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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