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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四)/卢庆波律师(5)
(二)本条解决的问题是: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在第三者获得赔付之前直接赔了给被保险人,如第三者主张权利的,需要对第三者再次赔偿。之后,保险人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保险金。
(三)提醒保险人:保险人需依法办事。当被保险人来理赔时,特别关注第三者是否获得了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做出承诺:保证已支付了赔偿金给第三者,如虚假,愿意支付相当于保险金2倍的违约金。另需提供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书,第三者损失的正式票据,损失的鉴定凭据,支付给第三者的转账凭证,第三者主体资料等,必要时要求第三者前来当面核实及签订文件。
即使提供了以上凭据,还应当依法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然后再决定是否理赔。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卢律师解读:略



本解读共四期,本期为最后期(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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