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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张启明(6)
为了更好的阐述中国特有的法治道路的运作规律的存在,下面我需要首先从哲学的角度探求一下它存在的理论根源:人类是自然之子,人类社会发展追求的终级目标是人自身极大的安排事物的能力直至与自然的“合一”。然而,是侧重从“物界”入手还是侧重从“人界”入手,便分成了两种追寻大道的方式。从物界入手,社会的发展似乎要“平稳”的多,“理性”的多。但是起初人文的力量的有效合一与凝聚相对会比较弱一些,其统御人群,发挥集体协作的的力量也小的多。因而,在起步阶段要逊于“人界”式道路。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尽管他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制约而独自发展,但是我要说明的是:这种制约就人或人类社会本身而言具有巨大的“弹性”。因为,人同万物相比具有独到的特殊性,人是万物之灵,大自然从诞生人的那天起,就将自身的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凝结在了人的身上,与自然(包括人类社会自身各主体之间)的相辅相成,协调循环是易于感悟而又最难感悟的。当意识介入到了这种最高层次的框架边缘时,便会对“小利,小欲”漠然处之(更具阶段性,具体性的表现如中国古代的名句“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所描绘的境地,这与生产方式的先进与否,及物欲享受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直接作用关系),在构造人自身及人类集团与外界的协调一统的过程中,不断的触及着人类发展的最根本的宗旨。因此,不是处于封建社会,就具局限性。那要首先看是“物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还是“人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就“人界”式道路而言,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历史的局限性,而不是囚禁于某种社会某种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因而,由中国社会发展道路所决定的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亦具有这种强烈的“人界”色彩。

(二)人界式发展道路的各阶段概况剖析
中国社会的演变即是从“人界”重心向“物界”重心逐渐转化的发展过程。更具体的讲,笔者认为大致应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一,天人合一的朴素思想形成阶段(这是中华民族人文文化的灵魂的奠基阶段,主要包括春秋战国时期);二,天人合一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初始定位阶段(主要体现在秦汉两代);三,君本位的忠义仁礼思想体系发展成熟阶段(突出表现为大唐盛世时期);四,对君本位的批判及对苍生本位思想的初现阶段(主要是明清时期);五,苍生本位的初始形成阶段(主要包括中国近代史阶段及毛泽东时期);六,“天人合一”的“无欲”的局限性成熟阶段(当前中国的奋斗目标阶段);七,苍生本位的思想极大成熟的阶段。这其中,前四个阶段里的法系概念是具有着纯中国的“人界”式道路的性质。第五,六两阶段的法系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西方“物界”道路的法系概念的色彩,但无论从实际效力还是从深度广度的内容上都还有着较大的差别,这一时期正是第一章所提到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的特点最为明显的时期,即维系社会发展的并为人们公认的“游戏规则”(即权力和感召力的重心)依然明显的展示着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色彩。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亦经历着“人界”式道路的渐入顶峰和“物界”式道路的逐渐成型直至基本成熟。在这里我从法律的角度分别给予这两个阶段另两个名称:特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具体含义下面将阐释)。第七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人界”式道路的法治概念已经进入尘封的历史,整个社会的重心已开始步入中国式的“物界”重心阶段(社会的权力重心真正转移到了大多数人手中,而与此同时在大多数人身上所展示的人文力量和水平也积聚饱和状态,生产力极速发展)。而那时中国的法系亦不仅具有西方法系的概念与内涵,并且还会具备其欠缺的巨大人文动力与凝聚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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